新華社北京7月17日電 克日,中共中央印發了《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并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分認真遵照執行。
通知指出,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深入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糜爛斗爭,將周全從嚴治黨納入“四個周全”戰略結構,開創了黨的建設新時勢。習近平總書記重復強調,有權必有責、有責要繼續、失責必追究。黨中央牢牢捉住落實主體責任這個“牛鼻子”,把問責作為從嚴治黨利器,先后對一批在黨的建設和黨的事業中失職失責典范問題嚴肅問責,強化問責成為管黨治黨、治國理政的鮮明特色。為規范和強化黨的問責事情,黨中央決議制訂《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以下簡稱《條例》)。
《條例》以黨章為基礎遵照,周全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主要講話精神,聚焦周全從嚴治黨,突出管黨治黨政治責任,著力解決一些黨組織和黨的向導干部黨的向導弱化、黨的建設缺失、周全從嚴治黨不力,黨的看法冷淡、組織渙散、紀律松懈、不繼續、不認真等突出問題,體現了黨的十八大以來管黨治黨理論和實踐立異效果,是周全從嚴治黨主要的制度遵照,關于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結構和協調推進“四個周全”戰略結構,實現黨的歷史使命,具有十分主要的意義。
通知強調,各級黨組織和黨的向導干部要深刻體會黨中央意圖,牢靠樹立政治意識、陣勢意識、焦點意識、看齊意識,自覺同以習近平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堅持高度一致,抓好《條例》的學習宣傳和貫徹落實,把管黨治黨的責任繼續起來。要親近聯系現實,把自己擺進去,以身作則、以上率下,敢于較真碰硬、層層傳導壓力,讓失責必問、問責必嚴成為常態。要言出紀隨,捉住典范問題,勇于鐵面問責,施展震懾警示效應,叫醒責恣意識,引發繼續精神。
通知要求,各級黨委(黨組)、紀委(紀檢組)要適時對《條例》實驗情形舉行專項檢查,確保各項劃定落到實處。
各地區各部分在執行《條例》歷程中的主要情形和建議,要實時報告黨中央。
《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全文如下。
第一條 為周全從嚴治黨,規范和強化黨的問責事情,憑證《中國共產黨章程》,制訂本條例。
第二條 黨的問責事情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頭腦、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主要頭腦、科學生長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主要講話精神,圍繞協調推進“四個周全”戰略結構,堅持黨的向導,增強黨的建設,周全從嚴治黨,做到有權必有責、有責要繼續、失責必追究,落實黨組織管黨治黨政治責任,催促黨的向導干部踐行忠誠清潔繼續。
第三條 黨的問責事情應當堅持的原則:依規依紀、實事求是,失責必問、問責必嚴,懲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級認真、層層落實責任。
第四條 黨的問責事情是由黨組織憑證職責權限,追究在黨的建設和黨的事業中失職失責黨組織和黨的向導干部的主體責任、監視責任和向導責任。
問責工具是各級黨委(黨組)、黨的事情部分及其向導成員,各級紀委(紀檢組)及其向導成員,重點是主要認真人。
第五條 問責應當分清責任。黨組織向導班子在職責規模內負有周全向導責任,向導班子主要認真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員肩負主要向導責任,加入決媾和事情的班子其他成員肩負主要向導責任。
第六條 黨組織和黨的向導干部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規則,不推行或者不準確推行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問責:
(一)黨的向導弱化,黨的理論和蹊徑目的政策、黨中央的決議安排沒有獲得有用貫徹落實,在推進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中,或者在處置懲罰外地區本部分本單位爆發的重大問題中向導不力,泛起重大失誤,給黨的事業和人民利益造成嚴重損失,爆發卑劣影響的;
(二)黨的建設缺失,黨內政治生涯不正常,組織生涯不健全,黨組織軟弱渙散,黨性教育特殊是理想信心宗旨教育薄弱,中央八項劃定精神不落實,作風建設流于形式,干部選拔任用事情中問題突出,黨內和群眾反應強烈,損害黨的形象,削弱黨執政的政治基礎的;
(三)周全從嚴治黨不力,主體責任、監視責任落實不到位,管黨治黨失之于寬松軟,好人主義盛行、搞一團和氣,不認真、不繼續,黨內監視乏力,該發明的問題沒有發明,發明問題不報告不處置懲罰、不整改不問責,造成嚴重效果的;
(四)維護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清廉紀律、群眾紀律、事情紀律、生涯紀律不力,導致違規違紀行為多發,特殊是維護政治紀律和政治規則失職,統領規模內有令不可、有禁不止,團團伙伙、拉幫結派問題嚴重,造成卑劣影響的;
(五)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糜爛事情不堅決、不扎實,統領規模內糜爛伸張勢頭沒有獲得有用阻止,損害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和糜爛問題突出的;
(六)其他應當問責的失職失責情形。
第七條 對黨組織的問責方法包括:
(一)檢查。對推行職責不力、情節較輕的,應當責令其作出書面檢查并切實整改。(二)轉達。對推行職責不力、情節較重的,應當責令整改,并在一定規模內轉達。(三)改組。對失職失責,嚴重違反黨的紀律、自己又不可糾正的,應當予以改組。
對黨的向導干部的問責方法包括:
(一)轉達。對推行職責不力的,應當嚴肅品評,依規整改,并在一定規模內轉達。(二)誡勉。對失職失責、情節較輕的,應當以談話或者書面方法舉行誡勉。(三)組織調解或者組織處置懲罰。對失職失責、情節較重,不相宜擔當現職的,應當憑證情形接納停職檢查、調解職務、責令告退、降職、免職等步伐。(四)紀律處分。對失職失責應當給予紀律處分的,遵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追究紀律責任。上述問責方法,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八條 問責決議應當由黨中央或者有治理權限的黨組織作出。其中對黨的向導干部,紀委(紀檢組)、黨的事情部分有權接納轉達、誡勉方法舉行問責;提出組織調解或者組織處置懲罰的建議;接納紀律處分方法問責,憑證黨章和有關黨內規則劃定的權限和程序執行。
第九條 問責決議作出后,應當實時向被問責黨組織或者黨的向導干部及其所在黨組織宣布并催促執行。有關問責情形應當向組織部分轉達,組織部分應當將問責決議質料歸入被問責向導干部小我私家檔案,并報上一級組織部分備案;涉及組織調解或者組織處置懲罰的,應當在一個月內治理完畢響應手續。
受到問責的黨的向導干部應當向問責決議機關寫出書面磨練,并在民主生涯會或者其他黨的聚會上作出深刻檢查。建設健全問責典范問題轉達曝光制度,接納組織調解或者組織處置懲罰、紀律處分方法問責的,一樣平常應當向社會果真。
第十條 實驗終身問責,對失職失責性子卑劣、效果嚴重的,豈論其責任人是否調離轉崗、提升或者退休,都應當嚴肅問責。
第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中央各部委,中央國家機關各部委黨組(黨委),可以憑證本條例制訂實驗步伐。
中央軍事委員會可以憑證本條例制訂相關劃定。
第十二條 本條例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認真詮釋。
第十三條 本條例自2016年7月8日起施行。此前宣布的有關問責的劃定,凡與本條例紛歧致的,憑證本條例執行。